证据在民事赔偿中的作用
来源:鸡西佳和法律工作室 作者:鸡西法律工作者 时间:2014-12-25
在民事纠纷中证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2013年我代理的一起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中,我方当事人,由于是在鸡东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地在吉林省.由于是在外地,我方当事人对相关的票据保留不完整.
事情经过:我方当事人驾驶某重型半挂式货车沿京哈高速行驶至高速公路长春方向时与前方同向车道内重型半挂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我方当事人受伤住院.最后交警队认定,我方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两辆车都交纳了强制保险与商业险.因此我方当事人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与他承保险公司一起承担保险责任.在起诉状中,我方提出了,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120急救费、修理费、施救费、救援费、吊车费、车辆损失费、车损鉴定费、路产损失费、司法鉴定费等计100多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各被告合计赔偿我方当事人约45万元。吉林省的案件结束后,又回到鸡东找保险公司理赔剩余的30%的赔偿。但由于事故发生吉林省。多方当事人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票据保存不当,很多都无法找到,损失了近六千元;抢救费,救援费由于也提供不出当时的票据,所以法院也没有支持;事故发生后,车上的货物由于当时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材料,对于这块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认,最后法院也不予支持。
正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没有搜集,保存好票据,才最后导致近五万元的财产权力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提醒各位读者,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空口无凭,最终是会导致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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