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三大原则
来源:鸡西佳和法律工作室 作者:鸡西法律工作者 时间:2014-12-25
引言:当前,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车辆的猛增,更由于道路设施建设的相对滞后,人、车、路的矛盾相当尖锐,而且在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有所改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处理得是否圆满,则完全在于调解工作这一环节。所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就是公安机关在认定责任,分清是非,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使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浅议如下:
一、调解
1、公安机关的调解是行政调解,将使当事人减少诉讼,尽快解决矛盾,进一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根据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历史情况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能力的现实情况,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前提和事实依据,否则,调解将无法进行。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4、行政调解的执行效力要弱于司法调解的执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宜裁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经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论诉讼结果如何,当事人都不得向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公安机关也无权再处理。
二、调解的方法
1、宜解不宜结。
本着促进团结的目标,进行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多做自我批评,多反省自己行为不当之处。
2、宜和不宜激。
做好思想工作,平息事态缓和对立情绪,摆事实,讲道理,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使纠纷妥善解决。
3、宜缓不宜急。
应在对立双方情绪稳定的情况下,查清事情起因,分清是非界限,明确各自责任,心平气和地加以处理。
三、调解的原则
1、合法、有效原则。
符合条件的方可调解处理,双方或一方根本没有和解意愿,不必调解。
2、公开、公正的原则。
主持公道,不偏不倚;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以权压人,逼人就范。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查实的案件事实说话,就事论事。以案说法。告知当事人处理此类案件的程序规定。达不成协议的,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处罚,当事人不服者可以申请复议,赔偿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是交通警察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做群众工作的方法策略,组织协调能力,说服教育化解矛盾能力及政策水平、执法水平的综合反映。能否妥善处理调解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考验警察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成功的调解,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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